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5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以信用形式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下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方式,用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二章借款的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学生申请贷款由学校统一组织,贷款银行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第六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采取按学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批准后,向借款人一次性发放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按月发放用于生活费的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八条 借款人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的审核、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 学院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学院机构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学院机构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
第十条 贷款银行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下达给我院的借款总额度,并依据我院提交的学生借款总额度办理贷款业务。在收到学院提交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我院,由学院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 学院收到贷款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贷款银行。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收到学院送达的经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已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院。学院管理机构接到借款合同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于借款合同签字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借款人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划入学院指定的账户,于每月将借款人用于生活费的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通过所在学院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如借款学生中途休学的,学院将及时通知贷款银行中止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十五条 由于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学院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下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借款人数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人均贷款金额原则上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确定;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十七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财政贴息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条 按照高校的行政隶属关系,我院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七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共担”的原则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上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第二十三条 我院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每年向学院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划拨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湖南理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学院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学院负责贷款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院级领导直接负责,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各教学系应有专人负责本系学生贷款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与贷款人的联系、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配合贷款人催收贷款;负责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和各种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负责在借款学生毕业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其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方式等。并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配合学院各相关管理部门和教学系部注重培养学生诚信意识,配合贷款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工作。要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人情况的查询。要及时将毕业借款学生的信息纳入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应与贷款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由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时通知贷款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l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毕业后提前偿还贷款。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贷的,贷款银行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2个月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银行将依法对已发放贷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来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在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其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
第三十八条 贷款银行对违约学生将采取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追缴,对借款学生的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人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