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确保对学生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根据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申报程序为“自我申报、班级认定、系部审核”三个步骤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是学生评优评先、评定奖助学金、推优入党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于因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相关纪律处分(不含通报批评)的同学,取消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在本年度学业成绩考核中,有不及格科目者取消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参评人员所出示的相关证书时间段须在上一年度年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之间。
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政治思想表现)、智育测评(学业成绩)、综合能力测评三部分组成。
计分方式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综合能力测评分)×0.3+学业成绩平均分×0.7。(学业成绩平均分在年级前60%享有参评资格;国家奖学金原则上参考大二学年的成绩,专业排名前10%;广告专业的竞赛项目不乘系数,按所附细则加分)
第六条大学体育课大二属于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不纳入课程总分。大一的大学体育课和其他必修课程一样计入总分。(健美操等体育证件不加分)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七条 德育测评
对义务献血、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价值大于等于100元)等行为,经查实,每次加1分(不重复加分)。对于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各项公益活动和学院、系部组织的其他活动,表现突出者,根据所参加活动的证书、证明等,每次加0.4分,加分范围最高为2分。
第八条 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成绩即年度学业成绩平均分,计入综合测评总成绩。(对于有课堂教学记录在课程教学评定为非分数成绩,按照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记分纳入总成绩)
第九条 综合能力测评
1、综合能力测评不设基本分,只记加、减分,以加分成绩计入综合测评总成绩。
2、本学年内在国家级竞赛中获一、二、三等、优秀奖者,分别加10、8、5、3分;在省级竞赛中获一、二、三等、优秀奖者,分别加8、5、3、1.5分;在校级、学院竞赛中获一、二、三等、优秀奖者,分别加2、1.5、1、0.5分;在系部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0.5分。(广告专业竞赛类加分另附细则)
3、通过英语六级、四级者分别加3分、2分;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二级、一级考试者分别加2分、1分;通过相关的教师资格证(高级中学3分、初级中学2.5分、小学2分、幼师1.5分)、文秘证等官方认定的相关证件加2分,普通话(二甲以上)1分,驾驶证加1分。(除14级之外,其余年级必须出示相关证书才能予以加分,证书时间请参照第五条)
4、担任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副书记、主席、副主席满一年,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每人加3分;担任新生助理班主任满一年、院系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认真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加2.5分;担任学生社团社长,班级其他学生干部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加2分;寝室长加1分。(所有干部测评不予以重复加分,加分就高不就低)
5、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女生等荣誉称号,属上一学年度综合评定的个人荣誉,均不在本学年度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
6、在学院、系部寝室文明创建中被评为“优秀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0.2分/次,在学院、系部寝室文明创建中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0.5分/次(总加分不超过1分),检查为不合格寝室的成员每人扣0.2分/次(扣分不超过2分)。
7、以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为唯一或第一完成单位,主持科研立项或实践创新项目,国家级项目组长加15分,参与者加8分;省级项目组长加10分,参与者加5分;校级项目组长加5分,参与者加3分;(所有项目立项时加一半分,结题加另一半)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加15分,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加10分(必须是第一作者)。
8、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由各级党委的宣传部主管的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新闻稿,国家级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件一篇加4分;省级发表一篇加2分;市、校级发表一篇加1分(最多加5分,不含通讯稿)。
9、组织、策划大型活动,并产生了积极和广泛影响(参与学生100人以上),经活动主管老师认定,辅导员审核,酌情加0.5—2分。凡学院大型活动参与者,经系部审核,每人次加0.2分。(如拔河比赛,广播体操比赛等团体活动,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10、扣分:对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理的一次扣3分,系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不按照学校和学院规定参加相关集体活动的一次扣0.5分;旷课一学时扣0.5分(早读为一学时、课堂和晚自习为两个学时);违章使用电器,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第三次取消参评资格;擅自夜不归寝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遵照相关竞赛规则,如果竞赛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如果比赛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四名为二等奖,五、六、七、八名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级荣誉应由教育部、团中央等职能部门批准;省级荣誉应由省教育厅、团省委等职能部门批准;校级荣誉应由校党委、行政或是教务办、学工办、团委等职能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综合能力测评中,对于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经系学工办认定后,报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可酌情加分或减分。
第十三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2017年下学期起实施。由系学工办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文法系
二○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