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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学院文法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补充规定
2017-07-03 17:03 南湖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确保对学生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根据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申报程序为“自我申报、班级认定、系部审核”三个步骤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是学生评优评先、评定奖助学金、推优入党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于因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相关纪律处分(不含通报批评)的同学,取消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在本年度学业成绩考核中,有不及格科目者取消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参评人员所出示的相关证书时间段须在上一年度年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之间。

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政治思想表现)、智育测评(学业成绩)、综合能力测评三部分组成。

计分方式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综合能力测评分)×0.3+学业成绩平均分×0.7。(学业成绩平均分在年级前60%享有参评资格;国家奖学金原则上参考大二学年的成绩,专业排名前10%;广告专业的竞赛项目不乘系数,按所附细则加分)

第六条大学体育课大二属于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不纳入课程总分。大一的大学体育课和其他必修课程一样计入总分。(健美操等体育证件不加分)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七条 德育测评

对义务献血、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价值大于等于100元)等行为,经查实,每次加1分(不重复加分)。对于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各项公益活动和学院、系部组织的其他活动,表现突出者,根据所参加活动的证书、证明等,每次加0.4分,加分范围最高为2分。

第八条 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成绩即年度学业成绩平均分,计入综合测评总成绩对于有课堂教学记录在课程教学评定为非分数成绩,按照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记分纳入总成绩)
 
第九条 综合能力测评

1、综合能力测评不设基本分,只记加、减分,以加分成绩计入综合测评总成绩。
 2、本学年内在国家级竞赛中获一、二、三等、优秀奖者,分别加10、8、5、3分;在省级竞赛中获一、二、三等、优秀奖者,分别加8、5、3、1.5分;在校级、
学院竞赛中获一、二、三等、优秀奖者,分别加2、1.5、1、0.5分;在系部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0.5分。(广告专业竞赛类加分另附细则)

3、通过英语六级、四级者分别加3分、2分;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二级、一级考试者分别加2分、1分;通过相关的教师资格证(高级中学3分、初级中学2.5分、小学2分、幼师1.5分)、文秘证等官方认定的相关证件加2分,普通话(二甲以上)1分,驾驶证加1分。(除14级之外,其余年级必须出示相关证书才能予以加分,证书时间请参照第五条)

4、担任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副书记、主席、副主席满一年,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每人加3分;担任新生助理班主任满一年、院系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认真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加2.5分;担任学生社团社长,班级其他学生干部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加2分;寝室长加1分。(所有干部测评不予以重复加分,加分就高不就低)

5、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女生等荣誉称号,属上一学年度综合评定的个人荣誉,均不在本学年度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

6、在学院、系部寝室文明创建中被评为“优秀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0.2分/次,在学院、系部寝室文明创建中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0.5分/次(总加分不超过1分),检查为不合格寝室的成员每人扣0.2分/次(扣分不超过2分)。

7、以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为唯一或第一完成单位,持科研立项或实践创新项目,国家级项目组长加15分,参与者加8分;省级项目组长加10分,参与者加5分;校级项目组长加5分,参与者加3分;(所有项目立项时加一半分,结题加另一半)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加15分,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加10分(必须是第一作者)。

8、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由各级党委的宣传部主管的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新闻稿,国家级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件一篇加4分;省级发表一篇加2分;市、校级发表一篇加1分(最多加5分,不含通讯稿)。

9、组织、策划大型活动,并产生了积极和广泛影响(参与学生100人以上),经活动主管老师认定,辅导员审核,酌情加0.5—2分。凡学院大型活动参与者,经系部审核,每人次加0.2分。(如拔河比赛,广播体操比赛等团体活动,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10、扣分:对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理的一次扣3分,系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不按照学校和学院规定参加相关集体活动的一次扣0.5分;旷课一学时扣0.5分(早读为一学时、课堂和晚自习为两个学时);违章使用电器,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第三次取消参评资格;擅自夜不归寝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遵照相关竞赛规则,如果竞赛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如果比赛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四名为二等奖,五、六、七、八名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级荣誉应由教育部、团中央等职能部门批准;省级荣誉应由省教育厅、团省委等职能部门批准;校级荣誉应由校党委、行政或是教务办、学工办、团委等职能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综合能力测评中,对于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经系学工办认定后,报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可酌情加分或减分。

第十三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2017年下学期起实施。由系学工办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文法系

二○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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